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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判决首例诉卫生局查处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案           ★★★
静安判决首例诉卫生局查处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案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9
2009年10月23日下午,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该案是上海市首例诉卫生局查处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案件。上海市卫生局败诉。

  (2009)静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或医师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原告认为新华医院及医师严某存在篡改及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要求被告进行处理,属被告的职责范围。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现被告没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以原告正在民事诉讼为由,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暂不受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立案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上海市卫生局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暂不予受理的答复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担。

  该案原告在一起医患纠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新华医院篡改、炮制病历,在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的指导下,原告申请上海市卫生局查处新华医院和相关医师的行政违法行为,卫生局把该申请处置为“信访”推诿扯皮,一再拒绝查处。原告遂另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以来,许多卫生行政机关抱持片面市场化医疗体制的管理理念,一屁股坐在医疗机构的片面利益上,枉顾自身肩负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的国家职责。在医患纠纷中公开不公开地与肇事医疗机构及肇事医务人员沆瀣一气,千般阻碍患方受害人维权诉求的实现。上海市卫生局作为国家卫生部下属的高级别的管理机关尚且如此行政。到头来还得让普通市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教导其行政职责,可见民生化、公益化的新医改何其任重而道远。

  本网策划的(2009)静行初字第47号案件给广大受害患方当事人在艰难的医疗维权诉讼中抵制片面保护肇事医方的制度指明了道路。

  相关职责参考

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文章录入:lz148    责任编辑:lz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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