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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死者之夫):罗XX,男,38岁,住泸县太伏镇石子村九组,务农。
原告(死者母亲):何XX,女,61岁,住泸县太伏镇瓦房村三社。
原告(死者之子):罗XX,女,14岁,在校学生,住泸县太伏镇石子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泸州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祥泸,四川泸州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XX市朱沱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尹治标,系院长。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二位亲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医药费8970元;丧葬费12440元,误工费 ;交通费 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 16751.42元;死亡补偿金88600元;精神抚慰金18996 元,合计145,757.42元。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约6时左右,龚XX(死者)因临近预产期,住进了被告的医院产科16床待产,住进该卫生院后的当天晚上,死者的姐姐龚X知道妹妹住进了被告的医院后专程从泸州带车赶到被告处,因担心妹妹的岁数偏大、被告的医疗条件不是太好,准备将妹妹用车带回到泸州医学院生产,到后多次向医生询问妹妹的病情,告知医生妹妹的年纪大,怕出事想将妹妹转到泸州医学院生产,但医生张夕英(后知是副院长)向其答复是顺产不用过分担心,一切正常,她讲他们一年要接产好多,不会出问题。因此,原告方放弃了将产妇转院的打算。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晚上约九点左右,产妇龚太玉(死者)被送进被告的产房待产,其姐姐和丈夫等一直在手术室门口等待,并多次向医生、护士询问产妇的情况是否正常,她们都讲没有问题,可是到了晚上约10点多临产时,医生见病人龚太玉大声喊疼,在病床上“挣扎” 叫产妇的家人进产房去帮着按住病人,死者的家人就进到了产房,帮着医生按住病人、安慰病人。临孩子出生时只看医生在病人的肚子上使劲揉压后孩子才生了下来,孩子出来后就只见婴儿动了一下,没有出声音,接着他们对婴儿进行了抢救,可是约有30分钟左右他们告诉孩子死了。这时才去查看产妇,发现产妇已经在大出血,他们未对产妇进行任何处理就叫原告赶快自己将病人向永川市转院,原告在忙乱中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是想到救人要紧,就自己找了一辆小车(渝C40877)准备把产妇送到了永川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原告方在转送病人时,因见病人病情十分严重,发现病人的眼都“定”了,脸色发白,要求被告方派医护人员护送,怕病人在路途中出现险情,但被告方拒绝派人护送,原告只得自行将病人送到永川市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送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已经是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零点20分。该院在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抢救。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抢救时发现病人入院前子宫已破裂,并测算在进院前已造成产妇失血2500ml以上属休克晚期,已呈多系统器官功能性衰竭。经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全力抢救无效,龚太玉于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早上7:50 分死亡。至此,两条人命在短短不到十个小时就消失在人间。
原告认为死者龚太玉在住进被告的医院后,原告方曾多次询问医生病人的病情,医生均告知待产妇的身体一切正常,顺产不会有问题,也不同意原告方提出的转院要求。但事实证明被告的医疗技术条件极差,对高龄产妇的在助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没有做出相应防范措施,而且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其过错主要表现在:
1、产妇进产房后的两个多小时中,原告曾问过医生病人的情况如何,医生一直告诉情况正常会顺产,但为什么小孩子生下来只动了一下就需要进行抢救,而且最终死亡了呢?说明医生在助产过程中,在胎儿完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在助产接生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婴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 医院由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的应付准备不够,在婴儿出生后,只有医生去抢救婴儿,而无医生抢救正在面临巨大危险的产妇。直到医生抢救完婴儿无效死亡后,才发现产妇大出血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在对此危险病情的处置中,其工作人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叫产妇家人自己把产妇送重庆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拒绝派医护人员护送,也不把相应的病历交接手抢救的医院,更没有主动和接手抢救的医院进行联系。使下一个接收抢救的医院需要用时间查明病情,让病人加长了等待抢救时间,更进一步加重了病人的危险,最终导致产妇不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
综上所述,原告亲人的两条人命,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对病人的诊疗护理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住进该院的产妇及所生婴儿不幸先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由于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为此,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双方协商无果。故此,原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此呈
永川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何xx
罗xx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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