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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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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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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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用具费是指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制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根据伤残程
度,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
以补偿丧失的功能,还应得到治疗残疾所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如整容等费用。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
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
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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